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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这样的案件可能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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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6 20:22: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们该如何看待药家鑫案?
http://www.topchinesenews.com/viewheadlinenews.aspx?topic_id=1000&msg_id=109532&page=1

这个案件,看到文章下面有评论说不好判。我还是比较同意的。的确不好判。这里的关键在于认定凶手是不是激情杀人。

我想请教这里的朋友,如果这样的案件发生在美国(假设发生在有死刑的州),那么可能会有什么判决结果?
(发生车祸后,看见对方试图记下车牌,于是开枪把她杀死,逃之夭夭。之后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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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6 21:38:49 | 只看该作者

回复:在美国这样的案件可能会怎么判?


用〝枪〞户外杀人,当然判死
1、一般情况,美国公民无权带〝枪〞上街。
2、亦无权执法行私刑。
3、就算〝枪〞是刚买,在美国子弹已上膛随街走已违法呢!
 
至於药家鑫案,算不算激情杀人,关鍵在兇器。雖然有报导药家鑫说是刚买,但还沒证据证明这是事实。有理由相信药家鑫有预谋以私刑解决问题,有暴力傾向,这就不是激情杀人,理应判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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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3 09:53:2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在美国这样的案件可能会怎么判?


新新, 让我们把此作为脑坛题来议一议--------
 
是"激情杀人"又怎样? 为何"激情杀人"就罪轻一等呢? 我觉得这样的人比"有预谋的杀人"者更凶恶呢! 不是吗? "有预谋"者,至少与另一方有"冤",有"仇",有"碍". 也就是说, 多少还有杀人者认为"该杀"的理由. 而"激情杀人"呢? 是杀你可以没有理由(莫须有).
 
还有, 我想, "激情杀人"也有不同的类别. 你强烈侮辱我, 加上我本来精神创伤, 我"激情"把你杀了, 可以罪轻一点,因为你侮辱我. 药的"激情杀人", 对象是谁呀? 是本就是他伤害了的人呢! 是面对一个已经被他伤害得没有一点自卫能力且苦苦哀求的一个人!!!!!!  药的"激情杀人", 是把"无人性"推向了极致. 这样的人还不该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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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3 12:22:04 | 只看该作者

也谈药家鑫“激情杀人”


摘录一篇,学习讨论。
 
也谈药家鑫“激情杀人”
·胡果威·

这几天网上对药家鑫是否“激情杀人”的辩论沸沸扬扬。我是学法律的,忍不住也想插一嘴。 www.ddhw.com

药家鑫的律师辩称,这是一起交通肇事转型的故意杀人案,药家鑫是一念之差,属于激情杀人。此外,他的成长道路没有污点,学习优秀、得过各种奖励,且有自首情节,希望法庭从宽量刑,给他一条改过自新的路。

所谓“激情杀人”,在美国法律中称为in the heat of passion。从字面上翻译成中文,passion的意思是“激情”和“盛怒”,而heat则是“热”或是“火”,与passion合起来似可译成“怒火中烧”。

用“激情杀人”作为辩护理由的案件有一个先决条件,“激情杀人”的被告首先必须是受害者,受害之后因为盛怒失去了理智而杀人。若杀人者本身就是施害者,则“激情杀人”的辩护理由根本就不成立。此外,“激情杀人”还有两个要件。第一个要件是必须有充分的火源,美国法学院刑法课上最常用的例子是,老公回家,进入卧室发现老婆跟邻居一丝不挂地在床上做爱。第二个要件是“怒”,戴绿帽的老公盛怒之下拔出手枪,或是到厨房顺手抄起一把刀,便把邻居杀死了。 www.ddhw.com

衡量激情的标准则是时间,英语是cooling period,可以翻译成盛怒之后的“冷却阶段”,因此heat是一个非常关键的词。试想如果老公看见老婆通奸的第一时间并没有动手,离开现场几个小时后回家,从抽屉里拿出枪,到隔壁把邻居杀了。这还能不能算激情杀人?Heat固然能使头脑发热,问题是,几个小时的时间是否足以让沸腾的热血冷却下来呢?这就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例如:老公是开着车漫无目标地兜风?还是到酒吧里去借酒浇愁?若老公本是个胆小鬼,酒后壮胆而杀人,则是另一种减轻量刑的辩护理由。

如果胆小的老公当时忍气吞声,但是过后越想越气,几天后买了一把手枪,或是买凶,将邻居杀死,这就是谋杀了。原因很简单,几天的冷却既然足以使老公冷静下来,也足以构成“蓄谋”的时间要件,所以“激情杀人”的辩护理由就不成立了。难怪在美国的谋杀案中,检方对被告的指控最常用的短语就是in cold blood(冷血),因为热血杀人是不能构成“谋杀”的。

以上述标准来衡量,药家鑫根本就不是受害者,张妙才是完全无辜的受害者。药家鑫撞倒张妙之后的心情根本不可能是盛怒之下的“激情”,而是肇事之后的惊恐,所以律师用“激情杀人”来为他辩护完全是荒谬的。反过来,若是张妙被撞倒之后,盛怒之下失去了理智,将药家鑫捅死,倒是可以用“激情杀人”来辩护。 www.ddhw.com

若与受到同学羞辱而杀人的马加爵相比,马加爵确实是羞辱的受害者。然而用“激情杀人”为马加爵辩护都牵强附会。首先,受到同学羞辱的刺激远不如看见配偶通奸的刺激强烈。此外,马加爵并不是在受到羞辱的第一时间盛怒之下失去理智杀人,而是在冷静下来之后蓄谋报复而杀人。或是说马加爵内心的愤怒积累到无法忍受的程度爆发出来,并非在突然被激怒的瞬间失去理智而“激情杀人”。

《朱子家训》的教诲是:“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善欲人知,不是真善,恶恐人知,便是大恶。”根据庭审的事实,药家鑫是看见张妙倒地后在记他的车牌,为了逃避赔偿医药费的责任,而捅了张妙6刀。这说明他当时非常理智,绝非一念之差。他完全知道交通肇事和杀人的后果,也希望杀人灭口或许能逃避交通肇事的罪责,在权衡“利弊”之后,出于侥幸心理而决定铤而走险。在二害取其轻的选择之下,他决定一不做二不休,选择了杀人灭口,而不是施救。 www.ddhw.com

辩护律师称药家鑫的成长道路没有污点,学习优秀,得过各种奖励,还向法庭提交3份证据,包括报纸对药家鑫主动递交悔过书的报道,上学期间的13份奖励,药家鑫的校友、同学、邻居的4份请愿书,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也许药家鑫确实学习优秀,据说马加爵也是“三好学生”,但这并不不能构成减轻罪责的理由,只能说明过分强调智育,忽视德育的教育制度的失败。 www.ddhw.com

更有甚者,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在某电视节目做嘉宾,分析点评药家鑫案时说,药家鑫连捅八刀杀人是“弹钢琴的重复性动作”,这就更匪夷所思了。如果药家鑫是范进的丈人胡屠户,“每日杀猪的营生,白刀子进去,红刀子出来,”交通肇事后一念之差,以“杀猪的重复性动作”捅张妙6刀,或许还情有可原。然而即便是以杀猪为生胡屠户也做不出这种伤天害理,灭绝人性的事情,他无非是被众人局不过,只得连斟两碗酒喝了,壮一壮胆,把方才这些小心收起,将平日的凶恶样子拿出来,卷一卷那油晃晃的衣袖,走上集去。众邻居五六个都跟着走。老太太赶出来叫道:“亲家,你只可吓他一吓,却不要把他打伤了。”众邻居道:“这自然,何消吩咐。”说着,一直去了。来到集上,见范进正在一个庙门口站着,散着头发,满脸污泥,鞋都跑掉了一只,兀自拍着掌,口里叫道:“中了!中了!”胡屠户凶神似的走到跟前,说道:“该死的畜生!你中了甚么?”一个嘴巴打将去。众人和邻居见这模样,忍不住的笑。不想胡屠户虽然大着胆子打了一下,心里到底还是怕的,那手早颤起来,不敢打到第二下。”

药家鑫是大学生,好歹也算是个儒生,居然恶向胆边生,一刀接一刀地捅了6刀,情以何堪?论学历,李玫瑾教授应该相当于“举人”,也算是天上的“文曲星”了,居然在电视上发表如此悖论,何以为人师表?若说朗朗在白宫演奏《我的祖国》,是“弹钢琴的重复性动作”使然,或许还能靠点谱。 www.ddhw.com

在美国的刑事案中,法官除了担任控辩双方之间的“裁判员”之外,还负责向陪审团解释有关法律的问题,最后的判决由陪审团作出。美国的陪审团都是由你我这样的常人组成的,他们判决是否有罪的标准是reasonable person(理性人)。通常在“激情杀人”的案件中,辩护律师会对陪审员说:“陪审团的女士们、先生们,请你们设身处地,如果你是被告,看见你的配偶和邻居一丝不挂地躺在床上,当时你正好手头有一把枪,你会不会也像被告那样一怒之下把你的邻居和/或配偶杀死呢?如果你也会跟被告一样开枪,或者即使你自己并不一定开枪,但是作为一个理性的常人,你能充分理解被告当时的愤怒心情,那么你就应该判决被告无罪。”美国的程序法规定,无论是有罪还是无罪判决,所有的12位陪审员必须达成一致意见,不得有一人反对。

根据媒体报道,在药家鑫案的审理过程中,有500人旁听,其中400人是在校大学生,占80%。此外,法庭还准备将500旁听者的问卷调查做量刑参考。倘若如此,我觉得上述这番话不是应该辩护律师来说,而是应该由检察官来问这500位旁听者:“如果你撞到了张妙,你会选择停车报警叫救护车,还是拔出刀来捅她6刀后逃逸?”答案是不言自明的。 www.ddhw.com

此外,这种民意调查是违反程序法的。在美国,决定陪审团的人选是控辩双方交锋的第一回合。每个候选陪审员都要先填写一份问卷,以便法庭了解候选人的背景。如果候选人与原告或被告的利益有相似之处,就必须回避。尤其是像药家鑫这样的大案,陪审团通常在第一时间就会被隔离,由法庭出钱让他们住在旅馆里,有法警看管,隔离期间手机没收,不得给亲友打电话,不得看电视和报纸,不得听收音机。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让陪审团不受媒体和民意的左右,完全根据庭审的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那400位旁听的在校大学生,难免有几个会对“同学”有恻隐之心,若法庭以旁听者的民意调查做量刑的参考,显然难免有失公允。在美国法律中,所谓“民意”,恰恰是公正审判的大忌。即使要参考民意,也应该调查更广泛的民意,而不仅仅是占500个旁听者中80%的400个大学生的民意。据媒体披露,药家鑫的师妹李颖居然恬不知耻地说:“我要是他,我也捅……怎么没想着受害人(张妙)当时不要脸来着,记车牌?”“民”者,“人”也,这种“民意”也叫“人话”?

我引用以上的美国法律,目的并非干预中国的司法程序,而是希望中国的法制与国际接轨。此外,我也并不想讨论法律是否应该废除死刑。我仅认为,像药家鑫犯下的那种天理不容的罪行,应该处以法律所允许的“极刑”。

今天是清明节,谨以此文作为对张妙的祭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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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3 17:17:22 | 只看该作者

回复:也谈药家鑫“激情杀人”


非常同意

原贴:
文章来源: keyi® 于 2011-4-13 4:22:4 (北京时间: 2011-4-13 16:22:4)
标题:也谈药家鑫“激情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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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药家鑫“激情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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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网上对药家鑫是否“激情杀人”的辩论沸沸扬扬。我是学法律的,忍不住也想插一嘴。 www.ddhw.com

药家鑫的律师辩称,这是一起交通肇事转型的故意杀人案,药家鑫是一念之差,属于激情杀人。此外,他的成长道路没有污点,学习优秀、得过各种奖励,且有自首情节,希望法庭从宽量刑,给他一条改过自新的路。

所谓“激情杀人”,在美国法律中称为in the heat of passion。从字面上翻译成中文,passion的意思是“激情”和“盛怒”,而heat则是“热”或是“火”,与passion合起来似可译成“怒火中烧”。

用“激情杀人”作为辩护理由的案件有一个先决条件,“激情杀人”的被告首先必须是受害者,受害之后因为盛怒失去了理智而杀人。若杀人者本身就是施害者,则“激情杀人”的辩护理由根本就不成立。此外,“激情杀人”还有两个要件。第一个要件是必须有充分的火源,美国法学院刑法课上最常用的例子是,老公回家,进入卧室发现老婆跟邻居一丝不挂地在床上做爱。第二个要件是“怒”,戴绿帽的老公盛怒之下拔出手枪,或是到厨房顺手抄起一把刀,便把邻居杀死了。 www.ddhw.com

衡量激情的标准则是时间,英语是cooling period,可以翻译成盛怒之后的“冷却阶段”,因此heat是一个非常关键的词。试想如果老公看见老婆通奸的第一时间并没有动手,离开现场几个小时后回家,从抽屉里拿出枪,到隔壁把邻居杀了。这还能不能算激情杀人?Heat固然能使头脑发热,问题是,几个小时的时间是否足以让沸腾的热血冷却下来呢?这就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例如:老公是开着车漫无目标地兜风?还是到酒吧里去借酒浇愁?若老公本是个胆小鬼,酒后壮胆而杀人,则是另一种减轻量刑的辩护理由。

如果胆小的老公当时忍气吞声,但是过后越想越气,几天后买了一把手枪,或是买凶,将邻居杀死,这就是谋杀了。原因很简单,几天的冷却既然足以使老公冷静下来,也足以构成“蓄谋”的时间要件,所以“激情杀人”的辩护理由就不成立了。难怪在美国的谋杀案中,检方对被告的指控最常用的短语就是in cold blood(冷血),因为热血杀人是不能构成“谋杀”的。

以上述标准来衡量,药家鑫根本就不是受害者,张妙才是完全无辜的受害者。药家鑫撞倒张妙之后的心情根本不可能是盛怒之下的“激情”,而是肇事之后的惊恐,所以律师用“激情杀人”来为他辩护完全是荒谬的。反过来,若是张妙被撞倒之后,盛怒之下失去了理智,将药家鑫捅死,倒是可以用“激情杀人”来辩护。 www.ddhw.com

若与受到同学羞辱而杀人的马加爵相比,马加爵确实是羞辱的受害者。然而用“激情杀人”为马加爵辩护都牵强附会。首先,受到同学羞辱的刺激远不如看见配偶通奸的刺激强烈。此外,马加爵并不是在受到羞辱的第一时间盛怒之下失去理智杀人,而是在冷静下来之后蓄谋报复而杀人。或是说马加爵内心的愤怒积累到无法忍受的程度爆发出来,并非在突然被激怒的瞬间失去理智而“激情杀人”。

《朱子家训》的教诲是:“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善欲人知,不是真善,恶恐人知,便是大恶。”根据庭审的事实,药家鑫是看见张妙倒地后在记他的车牌,为了逃避赔偿医药费的责任,而捅了张妙6刀。这说明他当时非常理智,绝非一念之差。他完全知道交通肇事和杀人的后果,也希望杀人灭口或许能逃避交通肇事的罪责,在权衡“利弊”之后,出于侥幸心理而决定铤而走险。在二害取其轻的选择之下,他决定一不做二不休,选择了杀人灭口,而不是施救。 www.ddhw.com

辩护律师称药家鑫的成长道路没有污点,学习优秀,得过各种奖励,还向法庭提交3份证据,包括报纸对药家鑫主动递交悔过书的报道,上学期间的13份奖励,药家鑫的校友、同学、邻居的4份请愿书,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也许药家鑫确实学习优秀,据说马加爵也是“三好学生”,但这并不不能构成减轻罪责的理由,只能说明过分强调智育,忽视德育的教育制度的失败。 www.ddhw.com

更有甚者,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在某电视节目做嘉宾,分析点评药家鑫案时说,药家鑫连捅八刀杀人是“弹钢琴的重复性动作”,这就更匪夷所思了。如果药家鑫是范进的丈人胡屠户,“每日杀猪的营生,白刀子进去,红刀子出来,”交通肇事后一念之差,以“杀猪的重复性动作”捅张妙6刀,或许还情有可原。然而即便是以杀猪为生胡屠户也做不出这种伤天害理,灭绝人性的事情,他无非是被众人局不过,只得连斟两碗酒喝了,壮一壮胆,把方才这些小心收起,将平日的凶恶样子拿出来,卷一卷那油晃晃的衣袖,走上集去。众邻居五六个都跟着走。老太太赶出来叫道:“亲家,你只可吓他一吓,却不要把他打伤了。”众邻居道:“这自然,何消吩咐。”说着,一直去了。来到集上,见范进正在一个庙门口站着,散着头发,满脸污泥,鞋都跑掉了一只,兀自拍着掌,口里叫道:“中了!中了!”胡屠户凶神似的走到跟前,说道:“该死的畜生!你中了甚么?”一个嘴巴打将去。众人和邻居见这模样,忍不住的笑。不想胡屠户虽然大着胆子打了一下,心里到底还是怕的,那手早颤起来,不敢打到第二下。”

药家鑫是大学生,好歹也算是个儒生,居然恶向胆边生,一刀接一刀地捅了6刀,情以何堪?论学历,李玫瑾教授应该相当于“举人”,也算是天上的“文曲星”了,居然在电视上发表如此悖论,何以为人师表?若说朗朗在白宫演奏《我的祖国》,是“弹钢琴的重复性动作”使然,或许还能靠点谱。 www.ddhw.com

在美国的刑事案中,法官除了担任控辩双方之间的“裁判员”之外,还负责向陪审团解释有关法律的问题,最后的判决由陪审团作出。美国的陪审团都是由你我这样的常人组成的,他们判决是否有罪的标准是reasonable person(理性人)。通常在“激情杀人”的案件中,辩护律师会对陪审员说:“陪审团的女士们、先生们,请你们设身处地,如果你是被告,看见你的配偶和邻居一丝不挂地躺在床上,当时你正好手头有一把枪,你会不会也像被告那样一怒之下把你的邻居和/或配偶杀死呢?如果你也会跟被告一样开枪,或者即使你自己并不一定开枪,但是作为一个理性的常人,你能充分理解被告当时的愤怒心情,那么你就应该判决被告无罪。”美国的程序法规定,无论是有罪还是无罪判决,所有的12位陪审员必须达成一致意见,不得有一人反对。

根据媒体报道,在药家鑫案的审理过程中,有500人旁听,其中400人是在校大学生,占80%。此外,法庭还准备将500旁听者的问卷调查做量刑参考。倘若如此,我觉得上述这番话不是应该辩护律师来说,而是应该由检察官来问这500位旁听者:“如果你撞到了张妙,你会选择停车报警叫救护车,还是拔出刀来捅她6刀后逃逸?”答案是不言自明的。 www.ddhw.com

此外,这种民意调查是违反程序法的。在美国,决定陪审团的人选是控辩双方交锋的第一回合。每个候选陪审员都要先填写一份问卷,以便法庭了解候选人的背景。如果候选人与原告或被告的利益有相似之处,就必须回避。尤其是像药家鑫这样的大案,陪审团通常在第一时间就会被隔离,由法庭出钱让他们住在旅馆里,有法警看管,隔离期间手机没收,不得给亲友打电话,不得看电视和报纸,不得听收音机。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让陪审团不受媒体和民意的左右,完全根据庭审的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那400位旁听的在校大学生,难免有几个会对“同学”有恻隐之心,若法庭以旁听者的民意调查做量刑的参考,显然难免有失公允。在美国法律中,所谓“民意”,恰恰是公正审判的大忌。即使要参考民意,也应该调查更广泛的民意,而不仅仅是占500个旁听者中80%的400个大学生的民意。据媒体披露,药家鑫的师妹李颖居然恬不知耻地说:“我要是他,我也捅……怎么没想着受害人(张妙)当时不要脸来着,记车牌?”“民”者,“人”也,这种“民意”也叫“人话”?

我引用以上的美国法律,目的并非干预中国的司法程序,而是希望中国的法制与国际接轨。此外,我也并不想讨论法律是否应该废除死刑。我仅认为,像药家鑫犯下的那种天理不容的罪行,应该处以法律所允许的“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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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3 19:09:50 | 只看该作者

回复:在美国这样的案件可能会怎么判?


他可以激情杀人, 也可以激情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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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14 06:34:17 | 只看该作者

我的看法


我猜想,激情杀人,在美国应该算是2nd degree murder。一时冲动下杀人,在这种情况下不会是判死刑的。
 
另外,我举的例子有点不妥(发生车祸后,看见对方试图记下车牌,于是开枪把她杀死,逃之夭夭。之后投案自首)。这里情况就稍微复杂一点,你持枪,为什么?既然持枪了,说明你有使用它的意图,除非这是你刚买的枪,所以带在身边。在这点上,开开心心说的比较有道理。
 
但是本案说的是用刀杀人,那就要看这是什么样的刀。如果只是一般的允许随身携带的水果刀,那情况可能就会不同,也许可以定成激情杀人。
根据新闻报道,药家鑫被激怒是因为他看到对方在记下车牌号,在这种情况下一怒之下杀人,不知道会不会被判成激情杀人。
 
律师提出药家鑫以前的良好表现,无非是要说明药家鑫本性不是恶,而是一怒之下,一时冲动杀人。
 
回到原来的问题,如果这件事情发生在美国,会如何判决?我认为,如果嫌疑犯能给出当时持枪的足够理由,那么很可能就是2nd degree murder 了,也就是不会被判死刑。如果无法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有可能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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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4 06:35:51 | 只看该作者

专业的人士说出来的话就是不一样 有利于据的啊


     我也认为这样的行为是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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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14 21:32:39 | 只看该作者

回复:也谈药家鑫“激情杀人”


keyi® 摘录的这篇文章不错,看了让人受益匪浅。

文章有这么一段话:药家鑫是看见张妙倒地后在记他的车牌,为了逃避赔偿医药费的责任,而捅了张妙6刀。这说明他当时非常理智,绝非 一念之差。他完全知道交通肇事和杀人的后果,也希望杀人灭口或许能逃避交通肇事的罪责,在权衡“利弊”之后,出于侥幸心理而决定铤而走险。在二害取其轻的 选择之下,他决定一不做二不休,选择了杀人灭口,而不是施救

由此看来如果这么理解,那么很显然,这是 1st degree murder。

但是记车牌这个事实,也可以理解成,
药家鑫因为看到张妙倒地后在记他的车牌,暴怒,因为往往这意味着自己会受到敲诈,这类事情层出不穷。因此看到自己车牌被记下,造成盛怒,一时冲动,而非理智。

关键是看这个过程中
药家鑫是否失去理智。如果当时的确失去理智,一念之差,那可以判 2nd degree murder

结合他之后投案自首,这可以理解成起先失去理智,后来清醒了,就投案自首。

所以这个案件判决1st 或者 2nd degree murder,我都不吃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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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14 21:50:06 | 只看该作者

回复:回复:在美国这样的案件可能会怎么判?


hu 兄,从情感的角度来说,你的看法我赞同。但是我们面对的是法律,有时候,法律与社会道德个人情感不一致的。
例如美国法律中,有罪犯认罪协议条款,只要罪犯愿意在法庭上认罪(或者同意在法庭上作证),可以一定程度的减轻甚至免除处罚。这样的举措对控诉方,对罪犯都有利。

但是从感情上说,往往不能得到受害方的认可。

有一部很精彩的电影,关于这方面话题,很不错,建议你有空看看:Law Abiding Citizen

原贴:
文章来源: husonghu® 于 2011-4-13 1:53:21 (北京时间: 2011-4-13 13:53:21)
标题:回复:在美国这样的案件可能会怎么判?

新新, 让我们把此作为脑坛题来议一议--------
 
是"激情杀人"又怎样? 为何"激情杀人"就罪轻一等呢? 我觉得这样的人比"有预谋的杀人"者更凶恶呢! 不是吗? "有预谋"者,至少与另一方有"冤",有"仇",有"碍". 也就是说, 多少还有杀人者认为"该杀"的理由. 而"激情杀人"呢? 是杀你可以没有理由(莫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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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 我想, "激情杀人"也有不同的类别. 你强烈侮辱我, 加上我本来精神创伤, 我"激情"把你杀了, 可以罪轻一点,因为你侮辱我. 药的"激情杀人", 对象是谁呀? 是本就是他伤害了的人呢! 是面对一个已经被他伤害得没有一点自卫能力且苦苦哀求的一个人!!!!!!  药的"激情杀人", 是把"无人性"推向了极致. 这样的人还不该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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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4 23:08:56 | 只看该作者

回复:在美国这样的案件可能会怎么判?


Please pay attention.
 
Heat of passion/provocation murder is ONLY a mitigation factor that will reduce a murder charge to voluntary manslaughter. It is not an affirmative defense. To use heat of passion to mitigate a murder charge, the defendant must be first provoked that a reasonable person could not control his conduct, thus leading to the killing. This guy hit the girl first. He was not provoked. Secondly, one stab may be under heat of passion. He stabbed the girl eight times. This is a second degree murder at lea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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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9 15:22:2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在美国这样的案件可能会怎么判?


我在中美两国都做个多年律师,见过如此无人性的罪犯,但没有见过如此无耻的律师!激情犯罪(Crime of Passion)有严格的定义(见Black's law dictionary 或Model Penal Code),例如丈夫回家看到妻子和第三者在床上做爱,丈夫一时不能控制情绪,将妻子或第三者当场杀死,那么丈夫的罪行可以被定为所谓的激情犯罪,即:可以不按谋杀(murder)判刑。激情犯罪的一个总原则是被告没有任何预谋,并且“任何普通人在当时的情况下都会对自己的行为失控”而犯同样或类似的罪行(a reasonable man standard)。而在这个案件中,任何一个普通人都会在第一时间救人,而不是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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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中对“故意”“预谋”和“动机”的定义也在故意混淆概念。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并不需要多长时间的思考准备,为逃避撞人的法律责任而杀人,就已经有足够的动机,故意和预谋,哪怕这个念头只有几秒钟。
 
报道对于英美法律程序中法官和陪审团的介绍也是片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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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9 15:38:1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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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各州和联邦的法律都不同,Crime of Passion在何种情况下判何种刑罚要根据案情和适用的法律来定,在一定的前提下,有些被告被当场无罪释放(acquittal),例如这一法律的发源地德州就有相当多的案例宣告被告无罪(大部分这样的案例是丈夫目击妻子和他人做爱时杀妻)。
 
建议你不懂就不要装懂。看过你关于华人是黑人的帖子,陈芝麻烂谷子的案例也拿出来哗众取宠。顺便告诉你一句,在美国没有律师执照而提供法律意见是违法的(象唐骏声称其开过所谓的移民律师所就是吹牛皮犯法的一个典型)。当然你还没有给过谁具体的美国法律意见,不过善意的提醒你一下,免得不懂装懂,不但让自己尴尬,还有可能一不小心就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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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22 19:33:26 | 只看该作者

回复:回复:我的看法


你说你做过多年律师,因此关于法律问题,你的看法或许更可信。这里是脑筋一动论坛,尽管我不是律师,也不懂法律,但是想到这个问题,贴在这里,让大家思考,交流。至少我认为这么做能相互收益。

我给出自己看法,这只是我的个人观点,观点有对有错,很正常。对了,我开心;错了,我学习了,不会觉得尴尬。
丝毫没有向任何人提供法律意见之意。我哪有这么水平?

“华人算白人还是黑人”, 我看到这个帖子,认为这是美国的一个经典案例,挺有意思,转载在纵论天下论坛。不明白你为什么说我我哗众取宠?( 在美国,华人算白人还是黑人?美国最高法院回答你 )

如果文章说得不对,你可以指出嘛;
你认为这是一个“
陈芝麻烂谷子的案例”不值得贴出来,对你也许是这样,因为你是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但是对我就不是。我觉得很新鲜,很有意思,很值得贴出来的。这不,有人回复要求英文相关文献呢。由此看来,对此案例感兴趣的不止我一个人。

原贴:
文章来源: 不语怪力乱神 于 2011-4-19 7:38:10 (北京时间: 2011-4-19 19:38:10)
标题:回复:我的看法

美国各州和联邦的法律都不同,Crime of Passion在何种情况下判何种刑罚要根据案情和适用的法律来定,在一定的前提下,有些被告被当场无罪释放(acquittal),例如这一法律的发源地德州就有相当多的案例宣告被告无罪(大部分这样的案例是丈夫目击妻子和他人做爱时杀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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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不懂就不要装懂。看过你关于华人是黑人的帖子,陈芝麻烂谷子的案例也拿出来哗众取宠。顺便告诉你一句,在美国没有律师执照而提供法律意见是违法的(象唐骏声称其开过所谓的移民律师所就是吹牛皮犯法的一个典型)。当然你还没有给过谁具体的美国法律意见,不过善意的提醒你一下,免得不懂装懂,不但让自己尴尬,还有可能一不小心就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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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3 18:47:54 | 只看该作者

从上面的讨论中学到不少东西,有些朋友很专业的....


不过不要扁积极发贴供大家讨论的楼主xyh啊. 发贴是热情,是付出,该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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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0 18:11:4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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