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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死刑的倡导者的某些重要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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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9 17: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hu兄,我认为大家分歧的根本,在于如何理解”法律“



一种是把法律,理解为规范人们的行为准则,具有惩戒作用,具有警示意义,以维护社会的秩序,那么
确实应该保留死刑,因为它(可能)具有惩戒+警示的双重意义。

但是,警示意义,对于罪犯来说至少是不人道的。罪犯犯了罪,只应该为本身的犯罪行为受到惩罚,不应该强迫
承担作为警示别人的工具这样附加的作用。对公正文明社会而言,能以牺牲罪犯权益这种方式来维护社会秩序吗?
所以hu兄一再极力强调的震慑威力,是否考虑到保障罪犯权益?至于说震慑力的大小,这些技术细节只有当
我们确认了,我们这个社会,可以容忍以牺牲罪犯的部分权益,赋予法律以震慑+教育的功能,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
继续更专业的探讨。

另外一种,是把法律当作纯粹的惩戒的尺子,“就事论事”,就犯罪程度论惩罚轻重。
而对于惩罚的方式,我认为这是可以争议的。就如同大家小时候读书逃了学,是该打手心呢,还是该打板子,
还是该罚不给饭吃,这是可以人为确定的,并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的环境等实际情况,来变化,并没有
普适的尺度。杀人偿命是一种惩戒的尺子,但不必天经地义,只是这把尺子该如何定,是应该重还是轻,
这个,我还真没想通。法学教授们,也许他们更看重这种纯惩戒意义上的法律?

www.ddh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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