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15 16:53 (来源:广州普法)
7月14日晚,浙江省公安厅官方微博通报淳安失踪女童案件调查情况。
2019年7月8日,浙江淳安9岁女童章子欣失踪案件发生后,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现就该案调查情况通报如下:
淳安失踪女童案专案组负责人接受了《平安时报》记者的专访,就社会关注的一些问题作了解答。
警方连夜解剖遗体调查死因
7月13日12时30分,疑似杭州失联女童的遗体在浙江象山石浦海域发现,随后被打捞出水,并送至象山县殡仪馆。13日21时30分,象山县公安局通报称,经刑侦技术鉴定,被发现女孩遗体,确认系杭州市淳安县失联女孩章子欣。
当天22时许,章子欣父亲章军坐车到达象山县殡仪馆的尸体检测中心,约十几分钟后被人搀扶出门,坐车离开。
7月14日,象山县殡仪馆一名工作人员称,13日晚上,当地警方及相关专业人士已对女孩遗体进行连夜解剖,调查女童死因。“目前遗体还在冷藏安置在殡仪馆。后续如何处理遗体等问题还需联系其直系亲属。”
7月14日14时,女童姑父王先生表示,章父目前心情稍微平复,孩子爷爷奶奶等亲戚都在老家,不在宁波现场。对于章子欣的身后事,王先生表示,各地的风俗不一样,“具体到时看一家人商量的意见,感谢大家的关注和关心。”
看完本案,在唏嘘愤慨的同时,似乎还有其他“有所为”的地方。至少,为避免更多的无辜者蒙难,不妨追问一句:
防范拐骗悲剧
我们可以做什么?
围绕“杭州女童松兰山失联事件”,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观点、看法,甚至猜测:关于女童父母亲的个人情况、关于男女租客的个人情况、关于某些宗教或者地方民俗的情况,甚至女童祖父母接受采访时的一些言谈举止,都被全国读者拿着放大镜观察,大家都想知道:“究竟为什么”。
然而在笔者看来,悲剧已然发生,回顾“发生了什么”,最重要的或许不是探求“究竟为什么”,而是反思“做错了什么”,也就是说:
当时倘若在哪些环节发生变化,悲剧其实有可能避免(或小朋友生还的可能性更大)? 循着这一思路,本文以案涉人员主体身份为单元,逐一进行分析:
❶ 祖父祖母——失之于轻信。
女童章某某父母感情不和,母亲离家,父亲常年在外地工作,日常生活起居由祖父祖母照顾。带着感情因素来看,祖父祖母作为和孙女相处时间最长、最亲近的人,在孙女遇害之后痛苦不已,我们本不应该对二老的行为过多苛责。
然而理性的说,在此事件中,祖父祖母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正是他们对于“去上海做花童”的轻信,让并不知根知底的男女租客成功将孙女带到外地,最终失联,并导致悲剧发生。
❷ 父亲——失之于迟钝。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女童父亲章某外出工作,让女儿成为“留守儿童”,是非对错旁人不好评说。但这一行为本身并不必然导致悲剧发生,章某真正错过的是及时求助。
在知道女儿被陌生的男女租客带走之后的近三天时间内,章某仍寄希望于租客主动将孩子送回,而不是积极寻求公安机关帮助。
其在一次接受采访时突然感到很后悔,后悔最后一次同女儿通电话之后,男租客将电话交给网约车司机与其通话,其当时没有留下网约车司机的联系方式,也没有嘱咐司机将女儿送回。
甚至其在与租客失去联系后都未及时报警,而是等次日(7月8日)10时许才由女童祖母向公安机关报案。不仅当时女儿应该已经死亡,连男女“恶魔”都早已自杀。
❸ 母亲——失之于缺位。
据报道,女童母亲曾某1992年出生,2008年(16岁)外出打工,2010年(18岁)未婚生下女童章某某,2013年与女童父亲章某领证结婚,2015年离开女童父亲章某以后就再也没见过女儿。
即使是7月8日回杭州同女童父亲办理离婚手续,女童母亲曾某听说“孩子被人带出去了还没有回来”,也没有强烈要求见到女儿。直到7月10日看到媒体报道,其才知道女儿失联。
可以说,这位“母亲”在女儿成长、教育、遇险、搜救的全过程中,长期处于缺位状态,并没能发挥哪怕一点点积极作用。
❹ 网约车司机——失之于麻木。
据报道,网约车司机在事后接受采访时表示,他“留意到女童从未向两人叫过‘爸爸’‘妈妈’”“询问男乘客时其笑着回答说是自己的亲戚”“听到有人在微信上和男乘客交流,他从语音中得知,这对男女并非是女童的亲戚,只是租客。但考虑到三人之间看起来很熟悉,女童也没有任何异常,他没有多想……”
即使听到女童父亲说再不送回孩子就要报警后,由于男乘客普通话不标准,这名网约车司机还应男乘客要求帮忙把位置说给孩子父亲。
至少从上述这些事后的复盘来看,面对种种“异象”,这名网约车司机是有多么的大意——倘若他听到女童父亲说要“报警”能够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者是悄悄留下女童父亲的联系方式,小朋友生还的几率是不是也能增多一点点?
❺ 酒店前台——失之于简单。
梳理“时间轴”的时候,一个信息让笔者不由得倒吸一口凉气:“7月6日晚,三人入住宁波火车站附近某酒店……”笔者单位就在宁波火车站附近,还曾在这家酒店隔壁小区租住过一段时间,“恶魔”一度出现在身边这么熟悉的环境,不免更加唏嘘。
在浙江,说起住酒店,第一反应是“实名登记”。是的,从杭州举办G20峰会开始,所有的宾馆酒店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反恐怖主义法》和《旅馆业身份管理办法》的规定,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并进行实名登记。
考虑到《反恐怖主义法》对违反住宿实名登记的行政处罚“起步”就是十万元以上罚款,相信酒店当晚一定对女童章某某和二名租客都进行了身份信息登记。
女童章某某是浙江杭州人,而带走她的男女租客都是广东化州人。那么,酒店前台是怎样为这天南海北的“一家三口”办理入住登记手续的呢?
不知道当时有没有多问小朋友几句:你们从哪里来?你们到哪里去?他们是你什么人?
❻ 女童——失之于爱。
9岁的女童章某某,本案的遇难者,也是最不应该被责怪的人。9岁是花骨朵般的年纪,小朋友就读于淳安县千岛湖镇青溪小学,成绩优良,上学期刚被学校评为“青溪之星”。
小朋友在与男女租客出行出游时表现得十分乖巧,甚至有些开心活泼。可能也正因如此,这样的“一家三口”一路辗转浙闽粤都没有引起网约车司机、酒店前台或者其他路人的注意,小朋友也就最终错过了被救或者自救的机会。
按理说,小朋友与认识不久的“外人”出游多少会有些不自在。那么,是什么让女童章某某如此配合男女租客的安排? 从媒体报道来看,其母亲近四五年“没有再见过女儿一面”,其父亲也是长年在外工作,小朋友是不折不扣的“留守儿童”。虽然有祖父母的照料。但是笔者不带任何恶意的揣测,是不是正是这种父爱母爱的缺失,才让小朋友在与“恶魔”同行同游的时候,错把利用当成了疼爱?
追问:可以做什么
那么,防范拐骗悲剧,我们究竟可以做些什么?除了常说的通过宣传教育提高未成年人自护意识。笔者看来,或许还能在以下三个方面“有所作为”:
❶ 技术防范——让实名制发挥实效。
近年来,办理有关手续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的“实名制”在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得到有效推广:从电话、上网实名制,到飞机、火车、长途汽车实名制,再到购买管制物品、寄送快递、使用无人机实名制……
实名制的推行虽然伴随着个人隐私方面的一定争议,但对预防犯罪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
结合本案,笔者设想能否在防范未成年人被侵害时,将实名制的成熟做法和移动通信工具相结合,即:
使用未成年人身份证件购买车票机票、乘车乘机出行、入住宾馆酒店或出入主要景点时,以短信形式通知其监护人,便于监护人知晓其实际位置,尽量减少本案这样南辕北辙的拐骗情形。 ❷ 机制防范——企业社会责任和见义勇为精神的弘扬。
论及责任认定,美国的汉德法官曾提出过一个经典的公式:B<P×L。即:避免意外的成本(B),小于产生意外的概率(P)乘以发生意外的严重程度(L)。当满足这一公式时,相关主体应当承担责任。
如果将这一公式引入本案的研究,我们不难发现:网约车乘客间产生类似本案这样拐骗关系的概率(P)极低,但绝对不等于0;同时,一旦发生意外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其他不利后果,严重程度(L)极高。
那么,当网约车司机、酒店前台发现客人异常情况后介入或报警(避免意外)的成本(B)较低的情况下,其所在公司应当承担起及时避免意外的社会责任。而事实上,网约车司机或酒店前台“避免意外”的成本,可能只是一通拨给警方的免费电话。
从另一个角度看,在火车、公交车、出租车等其他交通工具上,早就存在着“红旗班组”“学雷锋车队”等正向激励活动。且不论铁路乘警通过“女子用凉水冲奶粉给宝宝喝”这一细节破获贩婴案的“职业敏感”,公交车司机制止扒窃、出租车司机救死扶伤等见弘扬义勇为精神的行为也是屡见不鲜。
因此,提倡、鼓励和表彰相关企业“该出手时就出手”,不失为防范拐骗的一项积极措施。
❸ 责任防范——为人父母不需要考试,但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日本推理作家伊坂幸太郎在小说《一首小夜曲》中写道“一想到为人父母居然不用经过考试,就觉得真是太可怕了”。这句话经过互联网的传播,得到广泛流传。
本案中,女童母亲在18岁那年未婚生子,后因夫妻感情问题离家,四五年没有见到女儿,更不谈对女儿的照料。女童父亲也是长年在外工作,女童日常生活由祖父祖母照顾。
可以说,二人“没有正确履行”(母亲甚至“没有履行”)为人父母的监护职责。
按理说,“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等规定,在我国的监护人制度中,虽然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
但是很可惜,法律制裁的聚焦点长期关注于该条文后半句“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部分,对于前半句“不履行监护职责”(女童母亲)或者本案这样“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女童父亲)的情形,并无具体的刑事、行政或民事罚则予以法律制裁。
因此,面对“为人父母”这一既“不需要考试”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身份,除了感叹“太可怕了!”,是否也能通过完善法律责任体系,尽量做到“疏而不漏”?
等待警方调查出更多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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