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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不知道这里讨论是否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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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6 20:4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新闻评论中,husonghu,开开心心,还有xyh谈到了死刑是否应当废除。也许我们之间有误解,也许的确看法不同。在这里,我想我们应该可以把自己的意思清楚的表达出来。有一点共识就是,死刑的废除是社会的进步。但是大家对在如何废除死刑有不同看法,例如,hu兄说:为何要人为地废除死刑(注意我强调的"人为地"三字)? 当哪天这世上没有杀人犯了,就让死刑自然消亡好了. 到底为何要人为地去废除死刑?

我的看法不同,我认为死刑可以也应该人为的废除,甚至在大多数民众反对的情况下废除。下面就是我的观点:(一些文字来自网上)

世界上有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上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废除死刑是全球的大趋势。

死刑的废除会不会提高犯罪率?人们对废除死刑的认识会不会改变?联合国对死刑的改变和杀人犯罪率的关系进行调查研究表明: “令人信服的事实是,统计数据继续指向统一方向,如果国家减少对死刑的依赖,不必担心犯罪率会发生迅速而又重大的变化。”

下面是我找来的一些数据,供参考:

- 德国1949年废除死刑之时有74%的民众支持对谋杀罪判处死刑,仅有21%的人支持废除死刑; 20年后,反对和支持死刑的人数持平了; 50多年后, 反对与支持死刑的人数比率达到2:1

- 加拿大废除死刑前的犯罪率从1975年(废除杀人罪死刑的前一年) 每十万人的3.09顶点降到1980年2.41; 废除死刑后的第27年的犯罪率2003年,废除死刑后的第27年,杀人犯罪率是每十万人1.73,还不到1975年的44%,三十年来最低。

- 瑞士依1942年的刑法,有10个州保留死刑, 15个州废除了死刑。但两类州之间,杀人犯罪率并无显著差异,也没有发生过一起杀人犯特地跑到死刑废除的州去杀人的案件。

- 澳州 于 1960 年代中期执行了最后一个死刑,但杀人犯罪率长期而言无明显变化。

- 英格兰于 1966 年废止死刑,废止后二十年内杀人犯罪率上升了 60%,但上升幅度远低于其他犯罪种类,例如暴力犯罪率上升了 160%。


由此看来,
死刑与犯罪率没有直接联系,死刑不比终身监禁有更大的威慑力。

不过,我认为在当前的中国,人口众多,整体国民素质不高,对犯罪的仇视、对死刑的认可、“杀人偿命”等原始法律理念根深蒂固。所以当前的中国谈论废除死刑不现实。网易的一篇文章中谈到,要知道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在中国已经存在数千年。它所蕴含的报应主义,复仇理念,公平理念,以刑为主等传统的法律文化,在中国的法律史和社会生活中都占有十分独特的地位。延续几千年的重刑传统,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形成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在几千年死刑文化的影响下,“杀人抵命”已经成为民间和官方共同认可的“公理”。长期以来,对杀人者和其他罪大恶极者判处死刑,在中国绝大多数公众心目中基本等同于公平的实现,正义的伸张。

最后我要说的一点就是死刑的错误无法纠正。即使是在司法制度的很完善的情况下,这种错误仍旧存在。不管社会发展到什么程度,死刑的错判都是不能避免的。说的严重点就是明知死刑适用不能避免错判,还继续保留死刑,放任不公正的错判的发生,是为“间接故意”。因此,死刑错判的不可避免性,决定了死刑必须为死刑适用的不公正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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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7 09: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我要投降了 [:-D]


多数人反对死刑的废除。这种观点应该是得到较多人支持的。

下面我有一个问题请教。我们是否应该恢复“凌迟处死”(当然是罪大恶极的罪犯)。是否不应该废除当年的凌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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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8 08: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一些想法


在死刑废除方面,中西方有一些不同。西方文化背景与中国传统文化有区别,西方由于受到基督教的影响,对人更宽容一些,更珍惜人的生命,无论是坏人好人。中国传统更讲究报仇雪恨,此仇不保非君子等。这可能是更多的中国人反对废除死刑的原因吧。

看到西方国家人民的一些“荒谬”行为(包括你提到的为杀人犯流泪,也包括给卢刚家属一封信的受害者家属),能让我更清楚地了解他们的文化传统习俗。我从来不认为西方“傻傻的人多一些”。

你谈到了三个例子。
第一个英国人为了避免坐牢杀人的事件。一英国人为了避免坐牢(因其他罪过,人家可能告发他),就把人家杀了. 请看清楚了: 他的杀人理由居然是: If I don't kill her, I will be end up in jail.

我不知道这件事情的前因后果,但是根据你写出来的文字以及杀人犯说出的那句话:If I don't kill her, I will be end up in jail. 我的想法与你不同,我不认为因为没有死刑制度他才那么做。我认为即使有死刑制度,他也会做同样的事情,因为,他杀人是为了避免成为被告,他存有侥幸心理,把人杀死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就不会被发现。

也许是我们站在不同的立场,看待事情的角度不同,造成了不同的结果。所以最好的办法是更清楚地了解这个案件,这可以帮助我们了解他说这句话的真正含义。

第二个例子,一个母亲,她八岁的女儿被人奸杀了,凶手却被不能判处死刑,最后这位母亲在法庭上,当众开枪毙了那个凶犯。最后那位母亲被判八年徒刑。

我不明白你的point 是什么?你说如果你是那位母亲,你也会那么做的。那么接下来我的问题是,你为什么要那么做呢?是为了解恨吗?寻求公平吗?可是你却口口声声地说死刑不是"复仇". 甚至还不是"追求公平正义", 而是起震慑作用。即便把杀人犯千刀万剐,也还不了"公平正义". 。。。。 既然如此,你却那么做了。难道你认为在法庭上这么做会有威慑作用?我想应该属于一时的冲动的行为吧?另外,我认为那位母亲那么做是因为冲动,是憎恨,是复仇,是爆发……

第三个例子,某大女子主义村,共有100名世俗的女子,形成50对相互(两两)之间恨之入骨、欲除之而后快的死敌(或因情场,或因商场)。每对中的双方都清楚对方也同样恨自己。同时,每个女子都头脑清楚,智商高,也非常珍惜自己的生命。因此,在现行的法律下,这种“欲除之”的想法在严重性上仅有微不足道的后果。但是, 一旦废除死刑成为人们的共识并写进法律后,将会出现什么后果?

你似乎低估了终生监禁和有期徒刑的威慑力。你说:简单地说,我认为,如果废除死刑,许多聪明人会走"干掉对方"的捷径来解决世俗的怨恨. 我也会!!!!!!  而且会抢先干, "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 

我跟你的看法不同,我不会这么做的,原因很简单,做了就会坐牢。我杀人了,很可能我就一辈子坐牢。终身监禁的威慑力也很大。我不愿意冒这个风险。现在有差不多一半的国家废除了死刑(或者法律存在但是不执行了)。按照你的看法,许多聪明人会干掉别人,用这种杀人的捷径来解决世俗的怨恨。在这些国家中,杀人的犯罪率应该大大上升才对。可是事实却不是这样。


关于凌迟,我如果理解正确的话,你表达出你不赞成凌迟这种残酷的死刑执行方式。你认为注射死刑就可以了。你说:只要是死亡, 任何方式的震慑作用都是差不多的。

我对此的看法不同,我认为凌迟处死的威慑作用要远远的大于注射死刑。注射死刑没有痛苦,没有挣扎,罪犯安静的死去,信仰基督教的罪犯还会认为自己上天堂去过着幸福快乐的生活呢;而凌迟处死则不同,它却充满恐惧,痛苦,折磨。这种处死的威慑力要大得多。如果我这个看法正确的话,那么应该恢复凌迟处死,这才有真正的威慑力,比注射死刑的威慑力大多了!(当然这两种处死方式是不是有不同的威慑力是另一个话题了)


最后你提到:犯罪率的降低与社会的太多因素有关,首先是决定于社会发展的程度,繁荣程度. 
这点我同意,这也是我认为在当前的中国,废除死刑不现实的原因。另外,这个帖子我的本意是讨论死刑废除问题,不仅仅是针对中国的话题,我甚至都不记得你提到的“贺卫方”是谁。(也许我让你有误解了)

至于你提到的药家鑫,他的案子已涉及到政治的层面,而不仅仅是法律了,从政府的角度来说,他非死不可,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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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由[xyh]最后编辑于:2011-7-8 0: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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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8 09:27:18 | 显示全部楼层

刚才查了一些材料


刚才查了一些材料。美国一部分州已经废除死刑,一部分州没有。

那么对于废除死刑的州以及没有废除死刑的州每年的murder rate 变化情况。供参考。
这些数据,我相信是真实可靠的

从数据看来,两者murder rate 的变化没有很大的差别,这至少说明废除死刑没有造成你所担忧的“聪明人会走"干掉对方"的捷径来解决世俗的怨恨”。更没有造成其他州的罪犯去废除死刑的州杀人现象。 

网址:http://www.deathpenaltyinfo.org/deterrence-states-without-death-penalty-have-had-consistently-lower-murder-rates

Year1990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
Murder Rate in Death Penalty States*9.59.949.519.699.238.597.727.096.515.865.705.825.825.915.715.875.905.835.725.26
Murder Rate in
Non-death
Penalty States
9.169.278.638.817.886.785.375.004.614.594.254.254.274.104.024.034.224.104.053.90
Percent
Difference
4%
7%
10%
10%
17%
27%
44%
42%
41%
28%
35%
37%
36%
44%
42%46% 40%42%41%35%

 (click on year to see the murder rates and calculations involved in this analysis, provided by David Cooper)
* Includes Kansas and New York in the years after they adopted the death penalty, 1994 and 1995 respectively. New Jersey and New York ended the death penalty in the latter part of 2007 and will not be counted as death penalty states in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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