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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香港终审法院裁决:同性伴侣可获“受养人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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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开开心心
时间:
2018-7-5 06:43
标题:
香港终审法院裁决:同性伴侣可获“受养人签证”!
2012年,参加香港同志游行的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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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尚未承认同性婚姻或民事结合,但近日,香港在同性伴侣权利方面迈出了关键性一步。
7月4日,香港终审法院判决一名英国女同性恋胜诉,为这场引发香港社会持续关注的QT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案(QT诉入境事务处处长案)画上了一个句号。
上诉原委
QT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案是关于一名英国女同性恋为其同性伴侣申请配偶签证但遭香港入境事务处拒绝的事。
QT是一名英国女同性恋,2004年,QT结识具有南非和英国双重国籍的同性伴侣SS。2011年,两人在英国以《民事伴侣法》登记为同性恋伴侣,同年,SS获得了前往香港的工作机会,QT决定陪同SS一起移居香港。
入境时,SS持香港工作签,QT持旅游签证。此后,QT向香港入境事务处申请“受养人签证”,但遭到拒绝。入境事务处长认为,香港现行政策是只有在一男一女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中的配偶才能获承认为受养人,而QT属于“现行政策外”人士,故否决她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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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QT发起司法覆核程序,理由是入境事务处对她的性取向“构成没有理据的歧视”。原诉法庭驳回了QT的申请,但是上诉法庭一致裁定QT的上诉得直。
这一过程中,入境事务处长陈述称,他鼓励拥有所需技术的人士和人才在受养人陪同下加入香港劳动力,但他有权在已婚和未婚人士之间划一条明显的界限。
上诉法院认为,处长将同性已婚人士或民事伴侣摒除在外是不合理的。此后,入境事务处处长上诉至香港终审法院。
在此期间,有15间银行、16家律师事务所及国际特赦组织申请介入,发表声明表示如果香港政府不允许外籍人士的同性伴侣签证申请,将有违香港吸纳海外人才的目的,影响香港金融业的竞争力。但是他们的申请被拒。
7月4日,终审法院驳回了入境事务处长的上诉,并称“婚姻和民事伴侣分别都是英国法律认可的一个地位。虽然民事伴侣并不称为婚姻,但在其他任何方面差不多均与婚姻地位没有区别”。
有意思的是,在2016年11月,媒体报道称,特区政府在与多国领事代表会晤后,决定向领馆人员的同性伴侣发放留港签证,并且伴侣无需工作签证就可以在港工作。
特区发言人曾对本地媒体称,有关安排是为了促进国际社会与香港特区政府间的友善关系,并不代表港府承认领事馆的同性伴侣为配偶。
社会反应
2016年,一对同性伴侣在参加香港LGBT游行时自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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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特赦组织高级法律顾问Jan Wetzel告诉记者,“这项判决是香港的一个里程碑,也是整个亚洲LGBTI人士权利的分水岭。它承认在海外合法结婚或在民事伴侣关系中的同性伴侣应该能够像异性伴侣一样被对待。”
“终审法院已发出一个明确的信息,即政府必须尊重其政策中的平等权,包括在移民方面。政府现在必须跟进并结束同性伴侣在各行各业所面临的歧视,必须迅速制定全面立法,禁止基于性取向、性别认同或双性人的歧视。任何人都不应该因为他们是谁,或者他们爱谁而受到歧视。” Wetzel说。
香港大学比较法及公法研究中心发布的最新研究报告显示,有53%的香港人支持香港居民为他们的同性伴侣申请入境签证。
报告还称,公众对同性伴侣权利的态度在过去数年间有显著改变。2013年,受访者中只有38%的人表示同性伴侣应享有结婚的权利。2017年,受访者中已经有超过50%表示支持同性婚姻。
78%的香港市民表示,同性伴侣应至少享有某些适用于异性伴侣的权利,而认同这一观点的比例在2013年是73%。此外,2017年,69%香港市民认为香港应有法例禁止基于性倾向的歧视,这一比例比2013年的上升了11%。
此项民意调查的发起者之一,香港大学法学院教授罗恺丽称,“我们的研究反映了民意与现行法例之间存有差异。当69%的香港市民表示支持性倾向歧视立法时,香港政府仍未推动有关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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